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9日訊(記者 鞠然)9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務實舉措,督促連鎖餐飲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是人民群眾餐飲食品消費的重要渠道,具有覆蓋地域廣、交易量大、所涉人群多等特點。根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統計,我國餐飲連鎖化率從2020年的15%提升到2024年的23%。一方面,餐飲連鎖化帶動了餐飲業上下游全產業鏈的快速發展,涌現出了一批大家耳熟能詳的餐飲連鎖品牌;但另一方面,一些餐飲連鎖企業頻繁爆出食品安全問題,不僅辜負了消費者信任,也影響大眾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在當日市場監管總局舉行的食品安全專題新聞發布會上,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總監孫會川表示,《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實施就是要讓餐飲連鎖品牌企業把總部和分支機構以及門店的責任緊密“連接”起來,并告誡廣大餐飲連鎖企業,不能只開店、不管店;不能只收費,不擔責。
在監管機制方面,《規定》明確,門店數量在10000家以上、1000—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分別由省級、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明確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統籌職責,要求其根據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管理的門店數量變化情況,在每年1月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企業總部。
在責任分擔機制方面,《規定》要求,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實行貫通式管理,建立總部每月調度、分支機構每周排查、門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機制。同時,強調“抓住關鍵少數”,夯實企業總部管理責任,對企業總部“管什么”“怎么管”予以明確,細化企業總部在考核評價、人員培訓、“互聯網+明廚亮灶”、標準化管理、食品采購、食品安全投訴處置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在法律責任方面,《規定》細化了餐飲服務連鎖企業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未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以及企業總部轉嫁自身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等違法情形的相應罰則,增強制度的剛性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