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昌訊(聶招前 記者朱海)11月17日,記者從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獲悉,截至目前,該省市場監管系統在2025年合同格式條款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中共立案38件,結案37件,罰沒金額12.13萬元。
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減輕自身責任或加重消費者責任,是不法經營者的慣用手法。2025年4月,南昌市青山湖區市場監管局查實,某置業公司使用的《商品房認購書》格式條款中含有“在雙方簽訂本認購書后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如因甲方原因導致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房屋交易的,乙方有權利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甲方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不計利息)”等內容,涉嫌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減輕自身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同年3月,信豐縣市場監管局查實,某置業公司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條款中含有“若買受人逾期一次性支付……則買受人除仍需足額支付全部代償費用和補足優惠款項外,買受人還需承擔下列違約責任……同時,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該商品房總價款的20%的違約金”等內容,涉嫌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
利用合同格式條款限制或排除消費者權利,同樣是此次專項行動發現的突出問題。2025年3月,銅鼓縣市場監管局聚焦群眾反映的掃碼點餐“隱形消費”問題開展餐飲行業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現場檢查發現3家餐飲店的掃碼點單系統均將米飯費、茶水紙巾費、餐具費設置為“默認必選項”,一經掃碼“自動入賬”,涉嫌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依法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5月,泰和縣市場監管局在某瑜伽館檢查發現,其與會員簽訂的某瑜伽會員報名協議上印有“……并自愿放棄通過仲裁、申訴或法院訴訟等一切方式向會館另行主張任何權利,同時本人放棄向有權機關要求撤銷本聲明的權利”等內容,涉嫌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選擇法律救濟方式的權利。8月,鷹潭市市場監管局對某健身服務公司調查發現,其使用的《會員轉讓協議書》中含有“二次轉讓需支付500元手續費”等內容,涉嫌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依法轉讓預付卡的權利。
所謂“最終解釋權”問題,一直是格式合同不合理條款的突出表現。2025年4月,分宜縣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某健康養生服務公司分宜分公司在前臺告知單中注明“充卡當次消費不能超過充卡60%,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內容。6月,玉山縣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某女裝店在網絡平臺發布的消費者服務頁面上,含有“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內容。8月,南昌市灣里市場監管局對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某活動中含有“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物業服務公司所有”等內容。同月,新余市渝水區市場監管局在某教育咨詢公司檢查發現,其與培訓學員訂立的《課程問卷》中含有“最終解釋權歸某公司所有”等內容。上述行為,均涉嫌違反《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日常消費活動中,一旦發現含有“概不/不予退換”“概不/不予退貨”“概不/不予退款”“享有最終解釋權”“擁有最終解釋權”“不承擔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得解除”等內容涉嫌違法的合同格式條款,可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依法合理維權,攜手讓違法合同格式條款無處遁形,營造和諧放心的消費環境。
(責任編輯:李冬陽)
手機看中經
經濟日報微信
中經網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