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日前印發的《關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意見》提出,強化控股股東對公司的誠信義務,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持股比例5%以上的機構投資者作為積極股東。嚴格落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設置獨立董事占多數的審計委員會和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領域信息披露制度,促進提升決策管理的科學性。
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之基石,是探索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力量。一方面,上市公司受到嚴格監管約束,其治理結構透明、制衡機制相對完善,能夠推動企業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控和規范經營。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在探索公司治理路徑方面的成功經驗,有利于帶動各類企業提升治理水平,為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經驗。
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對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動作用,必須讓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和董監高等“關鍵少數”真正扛起責任、挺在前面,發揮出關鍵作用。
從實踐中看,控股股東、實控人和董監高在上市公司中具有較高話語權,是公司發展的“掌舵人”和規范運作的重要負責人,其行為直接決定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然而,過去諸多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資金侵占等違法行為往往源于這些“關鍵少數”的失職、甚至“監守自盜”。究其原因,既有外部監管不力、相關法律法規尚待完善的因素,也涉及內部監督失效、公司治理水平不足的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應進一步鼓勵機構投資者積極行使股東權利,并設置獨董占多數的審計委員會和獨董專門會議機制,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創造更好條件。機構投資者在管理經驗和資源積累方面具備顯著優勢,將其引入作為積極股東,能夠有效協助公司制定發展戰略,增強決策的專業性;而獨立董事制度的創新舉措,則為獨立董事發揮監督與制衡作用提供了更大空間,有助于防范“內部人控制”現象,進一步激發公司治理的內生動力。
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領域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亦須緊扣“關鍵少數”這一核心群體。“關鍵少數”掌握著上市公司的第一手信息,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直接影響著信息披露質量。接下來,相關監管部門應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規則,通過明確責任、強化監管、加大問責等舉措,對“關鍵少數”形成有力的約束與引導,促使其充分發揮應有作用,從而根本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促進上市公司健全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馬春陽)
(責任編輯:王炬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