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記者 吳珊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兩份重磅文件——《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和《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以下簡稱“兩個清單”),明確對部分輕微或初次違法行為“網開一面”。政策“寬容”背后,究竟釋放了哪些信號?記者進行了走訪。
免罰≠放任 企業整改成“硬指標”
新規明確,經營過期食品、標簽不合規等行為若符合“非主觀故意、及時整改、未造成危害”等條件,可免于行政處罰。
對小微經營者而言,新規降低了“無心之失”的成本。
廣東一家社區便利店老板算了一筆賬:過去賣出一包過期餅干可能被罰5萬元,現在只要及時下架、留存票據,或能避免破產風險。但合規的關鍵在于“留痕管理”,即進貨憑證、整改記錄、員工培訓日志等,都可能成為免罰的重要證據。
記者查詢發現,根據“兩個清單”,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如果符合初次違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但需要同時滿足“不包括餐飲環節,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等條件。
有專家建議,小微企業可借助數字化工具(如電子臺賬系統)降低合規成本,同時加強與合規咨詢機構的合作,將政策紅利轉化為競爭力。
不過,也有多家食品企業經營者坦言,“免罰看似寬松,實則考驗企業的快速反應能力”。
一家超市負責人告訴記者,以超市因貨架混放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被責令整改為例,依據新規,必須立即自行改正,還要提交完整的進貨記錄。“從某種程度上,比過去‘一刀切’罰款壓力更大。”該負責人說,政策看似“柔”,實則通過“以改代罰”倒逼企業建立常態化自查機制。
“首次違法不罰”成為熱議焦點,但政策適用條件嚴苛。例如,無證經營散裝食品若引發安全事故、貨值超500元或兩年內3次違規等,企業仍將面臨處罰。比如,一家餐飲店因許可證過期40多天被查處,有關責任人表示,“以為‘首違’能過關,但超期1個月就不符合條件,整改窗口期其實并不長”。
業內人士提醒,政策給予的是“改正機會”,而非“免責金牌”。企業若濫用“首違”規則,可能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
免罰≠免責 為消費上“隱形保險”
消費者最關心的是:“不處罰企業,出了問題誰來負責?”新規中一條關鍵條款常被忽略,即“免罰不免責”。比如,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即便免罰,企業仍需依法召回問題商品并承擔賠償責任。有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指出,新規將“事后追責”轉向“事前防控”,要求企業完善供應鏈管理。消費者若遇糾紛,可憑借企業進貨記錄快速溯源,維權效率將得到提升。
“兩個清單”還釋放了新信號,市場監管正從“以罰為主”轉向“懲戒與教育相結合”。有地方監管部門透露,下一步可能將“合規整改期”“信用修復機制”等納入政策體系,對主動整改企業給予更多激勵。
不過,柔性監管仍需配套措施。消費者期待建立“免罰企業公示制度”,通過透明化監督避免政策被濫用;企業則呼吁進一步細化操作指南,例如“及時改正”的具體時限、如何界定“非主觀故意”等。
(責任編輯:李方)